作者:刘杰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3-10-16 16:18 浏览量:1500
滕女士自2012年3月15日进入公司做宿舍管理员,公司未与滕女士签订劳动合同,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公司于2013年7月12日增加滕女士工作内容,让其清理公司空调,并出具书面工作规划书,让滕女士签字确认。滕女士拒绝签字,公司随即口头作出开除滕女士的决定,并责令滕女士做工作交接,安排公司保安阻止滕女士再进入公司工作,且未出具退工备案表。
听了滕女士的描述后,我便为滕女士做了以下分析意见:
1 、由于滕女士在被开除的第二天即咨询律师,我便告知滕女士,让她当天下午再次回到工作地点,被公司相关人员拒绝后,选择报警,以此证明公司拒绝其继续上班工作。在取得这一有利证据后,案件就可顺利进展下去。
2、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案还有一个小插叙,滕女士以前的工作都是通过昆山某劳务派遣公司找到的,到现在的公司工作也是通过劳务公司介绍的。所以现在的公司主张滕女士是被派遣过来的,即便退工也不存在赔偿问题。但后来滕女士提供了一个证据,劳务公司的退工备案表,申请人与劳务公司的劳动关系实际已经解除。这一事实,现在的公司可能不知晓。
通过分析,滕女士也有了打官司的勇气,简单办理完委托手续后,我便将诉讼材料递交至昆山市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庭,并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1、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的双倍工资差额30748.3元(2795.3元/月*11个月);
2、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8385.9元(2795.3*1.5*2);
3、请求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自2012年3月15日至2013年7月15日的社会保险(社保缴纳基数2795.3元)。
立案后不久,仲裁员即联系我,公司同意调解,一次性支付25000元,当庭支付。滕女士通过法律途径要回了属于自己的赔偿金,公司也为自己的违反行为付出了代价。
滕女士已是年过四十的妇女,找工作的条件肯定不及现在未就业的年轻人,按她的话讲,当初也是为了一口气,才打官司。可是,前期要支付的律师费,又让她犹豫,自己心里又没底
万一官司输了,心中的气没出成,还倒贴了律师费。但不打官司,心中的气实难消啊。为了打消滕女士的顾虑,我先是拿出相关的案例给其看,律师费也做了相应的分期付款。
但是这场官司,之所以顺利打赢,主要还是滕女士,咨询及时,律师给出的意见及时实施,才保存下至关重要的证据。 一句话,维权要趁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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