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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酒驾入狱,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为何仍支付赔偿金

作者:刘杰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4-04-08 13:17 浏览量:1912

张某于2013年1月1日入职某知名快递公司(以下简称快递公司),担任司机,负责运输货物,2013年2月10日张某与几名朋友在朝阳某地吃午饭,午饭期间张某喝了三瓶啤酒,之后驾驶公司货车准备返回公司,途中恰巧遇到交警检查酒后驾车,张某当场检测酒精含量严重超标,当场交警部门将张某扣押,后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决张某拘役三个月。张某出狱后回到快递公司要求恢复劳动,但被告知其已经在2013年2月15日因违反法律规定被快递公司开除,张某当即对快递公司的解除行为提出异议,经双方多次协商未果。2013年7月18日张某向仲裁委提出申请,表示从不知晓快递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也未收到过快递公司的解除通知,公司解除行为属于违法,要求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解除赔偿金。快递公司则表示曾以邮寄方式向张某快递了解除通知书,虽邮件被退回,但公司已经履行了送达手续,应当视为解除通知书生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成立。

二、审理结果

经仲裁委员会审理查明后裁决快递公司违法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要求该公司根据张某工作年限支付其一个月工资作为解除赔偿金。

三、评析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存在“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定情形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另,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九条规定,“被人民检察院免于起诉、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法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于刑事处分的。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属于“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范畴。

2011年5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将醉酒驾车正式入刑。本案中,张某因酒后驾车被交警部门查获,经法院判决拘役三个月,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张某的行为已经符合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定条件,快递公司要求与张某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妥,但快递公司在解除张某时是否履行了合法的解除手续呢?双方在庭审中的争议焦点即为张某是否已经收到解除通知书,快递公司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者时,应当具备法定条件和程序,一般来说,法定条件就是用人单位的解除理由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无故或随意将劳动者解除,而法定程序就是用人单位应当穷尽一切手段将解除情况通知劳动者,双方正式办理了各项交接手续,才算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程序完备,解除才算合法有效。案例中的快递公司明知张某在服刑期,仍采取邮寄方式送达解除通知书,邮件最终被退回,导致张某实际上并未收到解除通知书,而快递公司并未再通过其他方式向张某送达解除通知书,因此快递公司在仅通过邮寄方式向张某告知解除事宜且通知书并未切实送达的前提下,快递公司并未能向张某完全履行告知义务,也就是说,快递公司在解除程序中存在瑕疵,应当属于解除程序违法,根据相关规定,应当支付相应解除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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